時間:2019-06-29 作者:admins閱讀:次
1.法定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2.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
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1 )配偶。
(2 )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姐妹。
(5 )祖父母、外祖父母。
(6 )對公婆盡了主要瞻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都是由原享有繼承權之繼承人的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原享有繼承權之繼承人均在遺產分割前死亡。兩者極易混淆,其主要區別有四:
(U 性質不同。轉繼承實際上是同一部分遺產發生兩次連續的繼承。代位繼承實則一次繼承,只不過是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代替繼承人的地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2 )發生根據不同。轉繼承的發生基于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事實,而代位繼承的發生乃基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
(3 )繼承人范圍不同。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而轉繼承人可以是被轉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還可以是被轉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4 )適用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僅適用于法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特殊樣態。而轉繼承既可適用于法定繼承,還可適用于遺囑繼承。
五、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的推定、接受和放棄繼承權的效力
六、遺產的界定和遺產分割原則以及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遺產的界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主要有以下四類:
(1 )公民的私人財產所有權。主要包括:①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②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②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⑥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2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3 )公民的債權、債務。
(4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下列權利、義務不構成遺產;
(1 )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利。
(2 )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切相關的債權、債務。
(3 )復員、轉業軍人享有的資助金、復員費、醫療費;公民的離退休金和養老金;因工傷殘撫恤費和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費。
(4 )國有資源使用權。
(5 )承包經營權。
(6 )宅基地使用權。
2.遺產分割
遺產分割時,應遵循如下原則:
(1 )分清遺產與共有財產。
(2 )無遺囑的按法定繼承;有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的,先執行遺贈撫養協議、再執行遺囑,最后還有遺產的,再按法定繼承的原則辦理i
(3 )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4 )清償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5 )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和價值。
(6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7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死者生前所在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國家所有。
3.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 )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以繼承人接受繼承為條件,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但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2 )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3 )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不能影響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入的基本生活需要。
(4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的債務。
(5 )遺產已被分割而末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